为了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1.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校委会成员根据需要由单数人员组成,任期3年,可根据工作安排进行调整。成员包括学校领导及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原则上校委会成员应具备教授以上职称。校委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具体业务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人。
2.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学院,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设置的情况,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协助校委会开展工作。分委会成员从本院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中遴选,一般由7至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人、秘书1人,秘书负责处理分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分委会工作在校委会领导下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校委会主要职责是制定、颁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做出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实施,审定全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
2.分委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授予条件,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认真审核申请者的学业情况,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
3.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是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部门。
(1)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工作日常事务;
(2)负责起草和修订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3)负责复审各分委会的推荐材料;
(4)将全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提交校委会审定;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校委会休会期间,按照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负责审定补授学位的资格。
三、授予学士学位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
2.遵守宪法、法规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和文明风尚。
3.具有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来华留学学位授予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并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其它要求。
4.独立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在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通过论文答辩或相当的考核,成绩合格。
5.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必修通过辽宁省成人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6.实行中文授课的来华留学生必须通过HSK(国际汉语水平考试)四级。
7.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1)政治上有违反第1、2条规定,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2)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含考试违纪与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3)经上级学位办公室审定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的学生。
8.对符合第7条第(2)款者,如经学校确认解除处分,并经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认定后,可补授学士学位。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1.符合申请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及有关申请材料。
2.分委会审核、推荐。分委会根据本细则,认真审核每个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向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填报推荐名册,并提供有关材料。
3.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对各分委会推荐名册进行复核,并汇总上报校委会。
4.校委会召开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作出决议。
5.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根据授予名单,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其它
1.如发生学士学位错授情况,经过校委会复议可以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2.本实施细则由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